党员大会选举办法(草案)1、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2、党的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党的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组织书记主持。3、党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党的委员会酝酿提出,报开发区工委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4、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采用差额直接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委员的办法,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由计算机按姓名笔划为序排列。5、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或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6、选举人有权对候选人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小方格内划一个“”;不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小方格内划一个“”;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在选票后边空格内填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上方小方格内划一个“”。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