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对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办理。第三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第四条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上级党委(党组)领导下,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本级党委(党组)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实施。第五条年度考核在年度总结的基础上进行。党委(党组)在年度总结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干部群众意见,领导干部本人也可以通过谈心等形式听取意见。根据年度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