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一)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每月工资的05。 3、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4、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5、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7、遇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8、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