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 民工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工 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 领 域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问 题 长 效 机 制 的 意 见 (冀 政 办 201334号 、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 (冀 办字 20143号 ,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预储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预 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 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 、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 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 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预 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不得开工建设。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与建设单位、预储 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个 人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