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发布日期:2016-10-19 16:54 浏览次数:987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科学准确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建设实际,制定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第二条 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全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职务)的名称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其中正高级教师为正高级,高级教师为副高级,一级教师为中级,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为初级。第四条 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职务),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五条 职业道德等要求拥护中国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