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切实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促进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央建立建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精神和市纪检委关于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2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为指导,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方针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保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决策和部署的贯彻执行。第3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4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