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修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根据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文化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景区内进行文物建筑修缮工程(以下简称修缮工程),均按本办法管理。本办法所称文物建筑,是指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含暂保单位,下同)的纪念建筑、古建筑、古寺庙等。壁画、造像、古碑、石刻等文物的修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在本景区内承担文物建筑修缮工程施工的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须持建筑企业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向市文物局申请。市文物局审核批准后,发给修缮施工资格证书。施工单位须按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施工任务。没有修缮施工资格证书的,不得承担修缮施工任务。第四条施工单位承担文物建筑修缮施工的资格和业务范围,由市文物局根据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条件审定。第五条文物建筑的修缮,须按下列规定申报审批:一、重点修缮工程(指有计划的对文物建筑进行较大规模的修缮)、复原工程、抢险工程,由承担文物建筑修缮施工单位提出修缮方案、附具工程设计(包括施工图纸和资料) 和施工单位的有关情况材料,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等级,报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并经上级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