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 为教育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避免我校仪器设备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对我校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如下: 一. 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无论责任人是教职员工还是学生都必须按规定赔偿。 二. 仪器设备的损坏赔偿办法: 1. 违反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使用不爱护而损坏,责任人按维修费的30%赔偿。 2. 违反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使用不当而损坏,责任人按维修费的20%赔偿。 3. 违反操作规程、管理混乱造成损坏,由主要责任人、实验室主任和管理人员按维修费的10%赔偿。 4.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后果严重并确认不能维修的,视情节轻重和设备的价格等,按设备原价的5%30%赔偿,对大型设备最多赔偿不超过5万元。 三. 仪器设备的丢失赔偿办法: 1. 私自带出保管室被偷而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2. 保管中保管不当被窃(并能及时发现报案)或丢失,可按使用年限计价赔偿。 3. 因管理混乱造成的丢失,由主要责任人(实验室主任和管理人员),赔偿费最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