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许再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一、行政许可内容对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予以再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许可。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发布,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428号修订)第十二条。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四、行政许可条件凡女方户籍在深圳市的居民,其生育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或第四款规定,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发布)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五、申请材料(一)填写完整并加具夫妻双方单位、社区工作站意见的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原件3份);(二)夫妇双方及患儿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再婚夫妻另需提交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书),女方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近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