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效力一、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属书面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数据电文属书面形式。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二、数据电文的证据形态电子数据由于数据电文的载体、传送方式、存储形式等与传统的书证有很大的区别,因此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在书证、物证等七种证据类型之外,新增一个证据种类,即“电子数据”。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