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仿制药生产大国,在我国已有批号的18.9万个药品中,仿制药占到95%以上。但由于标准低或操作不规范,多数仿制药的生物等效性与原研药有着较大差距。为提高仿制药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初发布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3】34号,以下简称通知),2015年11月18日又发布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征求意见稿)(2015年第23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必须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否则将注销批准文号。其它仿制药则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余相同品种在三年内仍未通过评价的,也将被注销批准文号。此次发布的意见具有强制性、可操作性、针对性,且有明确的时间节点要求,业内外对此高度关注。一、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具有重要意义(一)提高我国仿制药整体水平所谓仿制药,是相对原研药而言的。原研药即指原创性的新药,经过对成千上万种化合物层层筛选和严格的临床试验才得以 获准上市,通常需花费15年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