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资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本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活动,为满足社会需要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风险、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基本经济单位。 第三条企业信用评级是信用评级服务专业机构根据规范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标准,运用科学的评级方法,履行严格的评级程序,对市场参与者的信用记录、内在素质、管理能力、经营水平、外部环境、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研究分析后,就其在未来一段时间履行承诺的能力、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作出综合判断。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实行由北京质协信用评价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监管、社会力量参与,各负其责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级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按照自愿原则进行。 第二章 信用评级方法和内容 第六条中心按照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审慎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确保信用评级的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