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处理办法台教201568号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从业行为,维护教师良好形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2014第652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2012第18号令)、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b5E2RGbCAP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研究等机构的在职人员(含民办学校教师)。p1EanqFDPw第二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有偿补课:(一)在学校、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等场所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二)在社会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或管理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三)以父母、子女、家属和亲朋好友等名义办班,参与教学或管理并从中获利的行为;(四)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五)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