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标 异 议 答 辩 书(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贵局于2019年10月21日发文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编号:xxxxxxx),通知被异议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答辩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答辩人收到相关异议材料之后,认为株式会社尼康对第xxxx号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之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不足,异议不能成立。具体答辩如下:1、 异议人对“尼康”文字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不代表对“某某慷”也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异议人在中国并未注册“某某慷”商标或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一中称“异议人对“尼康”文字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并在一、二点中进行了具体阐述。其中,在第一点理由中,异议人对其公司及“尼康”商标进行了简要介绍,并提出附件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作为证据。答辩人认为,该点理由及其证据只是异议人对其公司历史及尼康品牌的介绍,并不能说明与被异议商标“某某慷”有何关联。同时“尼康”对于大多公众而言,仅仅知道是做相机等电子产品,跟医药类别完全不相同。所以,异议理由1缺乏事实依据,并与被异议商标“某某慷”之间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