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复 审 申 请 书(正文样式)申请人名称:北京杨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通信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东路6号1幢2层02A09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栗莉职务:经理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九路2号院1号楼205商标评审委员会: 我公司,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受北京杨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针对贵局对申请人的指定使用服务在国际分类第35类下的“ 广告宣传、 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拍卖、 替他人推销、 市场营销”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申请号为13864152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恳请评审委员会依法予以裁定。复审请求:请求核准第“13864152 ”号商标的注册。理由: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有明显的区别,并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