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 是指国家商标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项的规定,对于已经注册成功(即已经合法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的商标,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进行撤销通知。但是一般的情况下,国家商标局不会自行对于注册商标进行撤三通知,通常都是由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的(大多数是该商标的竞争对手)。国家商标总局受理了申请以后,会给被提出撤三的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 商标撤三答辩 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国家商标总局发出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参考该通知背面的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须知,于两个月内向国家商标总局提交之前的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同时需要交回的还有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交由国家商标总局进行裁定。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自动放弃,那么该商标会自动撤销,成为无效商标。1逾期未能提供使用证据材料;2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虚假或者无效;3逾期未能提供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撤销三年使用答辩所需资料: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