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二)试题和答案课案(共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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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13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商法(二) 试题课程代码:00995考生答题注意事项:1. 本卷所有试卷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和草稿纸上的无效。2. 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 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笔作答。4. 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物权优于债权 物权是一切物所有权产生的前提,有了物权之后,所有人才能在物权上再设立债权。所以说没有物权就没有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的本质是一种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物权的权利人对依法归其所有的物,可以完全以自己的意志直接占有、使用。但仅仅对物的直接占有、使用并不是物权人的目的。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实质上是物权人从该物上获得一定利益的手段。故物权人也可以采用其他的支配方式。因此,物权人可以将依法取得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物权的全部利益部分出让给他人,以增加物权人从该物上获得的利益。例如:房屋所有人可以将自己多余的住房出租给他人,即将自己对房屋这一所有物的用益物权(房屋的使用价值或利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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