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业务经验总结(一)一、关于撤三申请(商标局,周期一年或两年)(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1.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关于正当理由:指不可抗力、不可干预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地震;指(导致商品无法进行销售、商标无法使用的)政府政策;(导致不能进行生产经营、商标无法使用的)企业破产清算;2. 关于使用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3.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 4.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二)递交申请的时间点1.在后商标申请被驳回前递交(防御型撤三)若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基本相同或者极其近似,通过商标检索已经可以确认这枚在先商标必然要被引证出来,则提出在后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