喷漆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喷漆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防止和减少喷漆作业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和职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7691-2003)和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等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涂料及有关化学品(包括有机溶剂)在金属或非金属表面的喷涂作业使用的涂料及有关化学品、喷涂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第二章 一般要求第三条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第四条 涂料仓库(存放场所)、调漆室、喷漆场所、烘干室的火灾危险性属甲类,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爆和安全疏散措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第五条 喷漆作业的厂房一般采用单层建筑。喷漆作业车间的出入口至少应有两个,并且保持畅通。喷漆作业车间的门应向外开,车间内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