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控制管理规定1. 目的确保公司噪声符合国家劳动卫生规定,减轻噪声对环境影响,特制定本程序。2. 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区域场所,包含厂内生产区、项目施工场地等。3. 职责3.1 环安委负责公司生产区域及施工现场所有噪声来源的定期监测,并记录存档。3.2 审计法务部负责检查噪声排放合法性。3.3 生产部负责车间现场噪音控制,环安委负责生活区噪音控制。4. 程序4.1 对于新产生的噪声源,按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修改环境监测项目。同时须按环境因素、危险源评估程序评估其环境影响,查核其法规符合性,修订环境管理方案。4.2 生产区域的噪声产生源应遵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规定。基于对员工和周围居民的考虑,公司将噪声监测时间及标准规定如下表:监测时间标准LeqdB(A)区域备注06:0022:0065(生产区)标准为户外允许噪声级测量点选在厂界外1m22:0006:0055环安委每月监测1次,出监测报告,不符合项目按纠正和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