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门市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门市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府 201416 号),参照 广东省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粤财工2017166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江门市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 金” )是指市财政安排用于促 进我市内外经贸平稳发展和转型升级,推进口岸开放和通关便利化建设,支持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突出重点、科学论证、严格审批、绩效优先、
2、公开公平、强化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是:完善内外贸促进政策,推动内贸流通创新发展,培育贸易竞争与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促进我市内外经贸平稳发展和转型升级,推进口岸及通关便利建设,进一步提升江门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 2 -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五条 市商务局 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 谁使用、 谁负责 ”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制定和发布专项资金支持事项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配合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3、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配合市商务局发布年度支持事项申报指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七条 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料审核工作;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以及财政报账相关规定,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第八条 各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协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完成项目审核申报工作;及时将市财政安排
4、的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协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向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持方向:- 3 -(一)支持外贸企业扩大进出口,加快外贸转型升级,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加大开拓新兴市场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引导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支持企业品牌国际化发展;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鼓励外贸新业态发展,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二)支持招商引资,扩大我市有效投资;支持开展投资促进活动,优化投资营商环境;鼓励外资企业增资扩产,研发创新;支持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际
5、合作园区建设,打造对外开放平台。(三)支持江门口岸开放建设,深化口岸合作交流,推进通关便利化建设。(四)支持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优化现代服务业结构,促进服务外包发展;支持流通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构建商务诚信体系和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率;支持商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开展其他商贸专项公共活动;支持开展商务交流及经贸活动。(五)支持全市电子商务发展,支持各类型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支持探索发展“互 联网流通” 的电 子商务新模式、新业态;支 持 电 子 商 务 集 聚 区 、电 子 商 务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电 子 商 务 物 流配 送 、电 子 商 务 人 才 培 训 、电 子
6、 商 务 展 会 等 服 务 体 系 和 基 础 设施 建 设,支持电子商 务示范企业和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基地)创建。(六)根据中央、省和市的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年度预算和商务发展需要确定的,促进内外经贸发展与- 4 -口岸建设的其他项目。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在申报年度预算资金时,由市商务局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报办法和程序,在本级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系统中进行年度预算申报。未按规定及时编报年度预算的,不予列入预算安排。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专项资金用途范围、绩效目标等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
7、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通过预算后,将专项资金批复市商务局。第十二条 对未明确使用方案或 补助标准的资金,由市商务局在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 30 内,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第十三条 对纳入 补助下级的资金,由市商务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做好资金预安排工作。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临时性或特定性工作任务,导致新增或调整支持事项,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报市政府审批。第五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项下的支持- 5
8、-事项编制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支持对象、用途范围、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通过多种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发布。第十六条 符合申 报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依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据实填报并向所在辖区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第十七条 各市(区)商 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申报材料。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列明要求补充的资料清单。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收齐相关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项目审核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初审。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辖区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申报指
9、南规定的期限将初审情况汇总报送市商务局。(二)项目复核。市商务局对上报的项目初审材料进行复核。(三)项目评审。市商务局对项目材料进行评审的方法有委托专家或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内部集体研究、招投标等,具体依照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府2014 16 号)办理,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实、验收。第十九条 项目计划评审结果经市商务局党组会议集体审议后,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报批。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提供的拨款依据(或市政府审批意见)和资金审批权限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安- 6 -排给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资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将预算指标下达给相应的业务部门或单位;补助县市(区
10、)用款单位或个人的,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文件 15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第二十一条 项目在 执行过程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先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再由属地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按程序审定后,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调整下达项目计划。涉及资金调整的,市财政局根据调整后的项目计划下达资金调整文件。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通过江门市商务局门户网站等予以公布。公开内容如下:(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包
11、括但不限于资金支持对象、用途范围、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三)专项资金支持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资金项目明细、资金金额、用款单位或企业名单等。(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等。(五)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7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第二十三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试点示范和重点资助等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评审机构或项目所在地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
12、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实施项目、使用资金,确保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政策的落实。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上级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评价体系,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财政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纪违法问题,根据党规党纪及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做好账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8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原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江商务财2016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