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XX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务管理基本制度第十三章 财会工作纪律与奖惩第一百四十三条 XX系统干部、员工,应当遵守本制度和以下财会工作纪律:(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政策、税收、金融、工商等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正确行使职权,全面、适当地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三)依法保守财务工作、财务资料、财务数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四)自觉钻研业务,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执行政策的能力和业务技能。第一百四十四条 XX系统各级干部和员工,应当遵守以下禁止性规定:(一)不准违规、越权处理账务;(二)不准擅自修改、更改凭证、账薄和报表;或对其挖补、刮擦;(三)不准擅自销毁会计档案;(四)不准巧立名目挤占成本或费用、私设小金库;(五)不准另立账户、公款私存、贪污或挪用资金财产;(六)不准包庇违规行或隐匿重大失误和会计差错。第一百四十五条 建立XX系统财会工作奖惩考核办法,明确奖惩的范围、对象、内容和标准等具体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取得以下荣誉之一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