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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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模板)制定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土 资 源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 合同编号: 440183-2018-00000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 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通讯地址: 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西路 108 号 ; 邮政编码: 511300 ;电话: 020-82629802 ;传真: 020-82629922 ;开户银行: / ;账号: / 。受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电话: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 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

2、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编号为 83001204A18062,宗地总面积大写 壹拾叁万柒仟伍佰肆拾

3、捌点柒 平方米(小写 137548.7平方米),其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为大写 壹拾叁万叁仟叁佰壹拾玖点零捌 平方米(小写 133319.08 平方米),代征规划道路、公园绿地及防护绿地用地面积为大写 肆仟贰佰贰玖点陆贰 平方米(小写 4229.62 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增城区荔城街三联村。 4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宗地图(编号:荔G201806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 为上界限,以 / 为下界限,高差为 / 米。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R2)。 第六条 双方同意并确认签订本合同后原则上 90 日内(即 年 月 日前)按 现状将出

4、让宗地交付 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二)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一)场地平整达到 /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 ;(二)现状土地条件1、通路情况:增城大道在地块的北侧经过,一规划路在地块的南侧经过,外环路在地块的西侧经过,北环外绕线在地块的东侧经过。2、通电情况:地块北侧增城大道和西侧外环路均有现状10KV 高压线经过,地 块西南侧有现状 110KV 富鹏变电站,地块用电可从现状 110KV 富鹏变电站接入,可满足用地近期及远期的用电需求。3、通水情况:地块北侧增城大道有现状 DN1400 给水管经过,可满足地块的近期及远期的用水需求。4、排水情况:地块北侧增城大道有

5、现状 DN1000 雨水管及规划 DN400 污水管经过 ,能满足地块近期及远期的排水需求。 5 5、通讯情况:地块北侧增城大道有现状通信管经过,可根据用地需求,要求各个运营商新建设网络。6、通气情况:地块北侧增城大道有现状 DN400 燃气管经过,可满足地块的用气需求。移交土地后,对地表以下的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人防、文物、电缆、通信设备、军事设施、供热、供水、供电、供气等隐蔽设施和地质情况造成受让人施工困难或无法施工的,由受让人自行解决,并承担全部开发经营风险。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居住份额 70 年,商业份额 40 年,其他份额 50 年,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算。

6、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贰拾肆亿捌仟贰佰伍拾万元(小写 2482500000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二)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二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 6 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 总出让价款的 60%,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其中包括定金 248250 万元 转作土地出让价款),

7、付款时间:在签订本合同后 30 日内(即 年 月 日之前),以银行盖章确认的到账时间为准。第二期 剩余土地出让价款,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2018 年 12 月 15 日之前,以银行盖章确认的到账时间为准。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约定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作为计息起算日,并以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第十一条 受让人必须按有关规定缴交土地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包括办理不动产权证所需缴交的契税、交易服务费等。第十二条 本次挂牌成交价包括 200000 平方米地下车库及设备用房的土

8、地出让金,若地下车库及设备用房的实测面积超过200000 平方米,超出部分则按相关规定补缴出让金。第十三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7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 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 万元(小写 /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

9、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第十五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其中:主体建筑物性质 居住 ;附属建筑物性质 / ;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不高于 399957 平方米(配套商业建筑面积不高于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 3.3%,即 13198 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3.0 不低于 / ;建筑限高不高于 100 米 不低于 / ;建筑密度不高于 30% 不低于 / ; 8 绿地率不高于 / 不

10、低于 30%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按用地规划条件穗国土规划业务函20176027 号执行。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 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 合 同 受 让 宗 地 范 围 内 用 于 企 业 内 部 行 政 办 公及 生 活 服 务 设 施 的 占 地 面 积 不 超 过 受 让 宗 地 面 积 的 / ,即不超过 / 平方米 , 建筑面积不超过 /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

11、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 /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 / 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 /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 种方式履行:1移交给政府;2由政府回购;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9 4 / 。第十七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要求(一)开工及竣工要求

12、受让人须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14 个月内完成项目所有立项、环评、规划等报批手续并开始动工开发,项目须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38 个月内竣工。其中在签订本合同后,12 个月内完成规划、施工报建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14 个月内动工开发。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竣工是指本项目已全部完成所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的工程量,并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二)土地利用要求1受让人为增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外的,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 2 个月内( 年 月 日

13、前)在增城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股东与受让人一致的独立项目法人;受让人为增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可参照前述规定由受让人在增城区行政区域内另外注册成立股东与受让人一致的独立项目法人。地块须登记在上述新成立的独立项目法人名下进行项目开发。 10 2.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应负责赔偿。3.政府保留对本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涉及原宗地的城市规划如有修改,受让人有义务执行有效的城市规划,并按届时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手续。4.项目建设开发要求,受让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各项约定执行。5.所有建筑物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6.受让人须按照用地规划条件及其附件要求进行土地利用和开发,对项目的道路出入口和道路退缩范围的市政绿化工程负责出资建设。7.受让人须执行区国土规划局明确的用电指标及区发改局最终确定的建筑能耗指标、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8.用地红线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方案及绿色建筑要求,涉及到计划、规划、环保、消防、绿化、卫生、人防、民航、防洪排涝、电力、交通、文物保护等问题,在符合专项规划要求的情况下,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建成后按相关规定须无偿移交给相关部门的,受让人必须限期移交,并协助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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