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立交通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89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90.4.16)修訂一、國立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學生抵免學分,特訂定本辦法。二、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一)曾在大專校院就讀後再就讀本校之新生。(二)依照法令規定准許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三)在本校期間修習其他課程持有學分證明者。(四) 碩士班研究生於修學士學位期間先修研究所課程,且此課程不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規定者。惟列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計算者,嗣後考取研究所碩士班,如該等科目為校訂必修,在不變更碩士班畢業學分數原則下,得據以申請免修。(五)博士班研究生於修讀碩士學位期間先修博士班課程,且此課程不計入碩士班畢業學分數
2、規定者。(六)轉系、轉所生。三、抵免學分申請應於取得學分後次學期(新生為入學後第一學期)開學後第一週結束前辦理,因故逾期再申請者,須經系所相關會議同意。四、 不同學分互抵後之處理規定:(一) 以多抵少者: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二) 以少抵多者:以少學分登記。不足之學分可經系所同意補修部分學分或修習相關課程,若確實已具該課程實力者,亦得由系所裁定免補修。五、抵免學分之初審單位為:通識中心(通識科目)、語言中心(外語科目)、 體育室(體育科目)、各系所班及中心(專業科目) ,教務處負責複核。初審時可辦理甄試審核或參考轉學考試成績。六、五專一至三年級視同高中階段,類同高中高職課程者不宜抵免,其他課
3、程學分申請抵免者應經相關科目教師參考學生筆試、口試、作品等實際表現從嚴處理,以抵免該課程二分之一學分為原則,並得以裁定免修。七、大學部學生抵免學分數上限與與轉(編)入年級規定:(一)轉系生:轉入二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一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轉入三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一、二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自轉入年級起,每學期至少應修學分數不得減少。又轉入三年級者至少抵免相當學分後,可於修業年限內(不包括延長年限)依照學期限修學分規定而可修畢轉入學系最低畢業學分,否則應降級轉入二年級。(二) 第二條第(一)、(二)款各生: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並可申請提高編級,但至少修業一年,並依照學期限修學分修習,始可畢業。(三) 提高編入年級由各系依下列原則裁定:1.每抵免十七學分得提高編級一學期,提高編級兩學期即為提高編級一學年。2. 二專及五專畢業生最高得提高編級二學年;大學部退學學生最高得編入退學之年級,但上限為編入四年級。3.轉學生以依錄取年級入學為原則,除依規定提高編級之外,若抵免學分過少者,亦得經學系審查降低編級一學年。八、 第二條各款之研究生得酌情抵免,抵免學分數由各系所班裁訂,但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分至多以抵免規定畢業學分(不含論文指導學分)總數三分之二為限,各系所班另有較嚴謹規定者從其之。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