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福利制度通则第一条 本章员工福利事项之执行与审议均由员工福利委员会(以下简称福委会)监之。第二条 福委会之组成,由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各部、科主管为委员,另由每一分公司各推选委员一名,任期一年,连选可连任,推选方法另订之。第三条 福委会设置召集一人,管理该会一切业务,由总经理兼任之。另设执行秘书一人,承办该会的决议及召集人之命令,执行各项任务,由人事单位主管兼任之。第四条 员工福利金的来源系由公司按月依员工的本薪(本薪超过3360元者比照3360元计算)总额6.4%以及各单位员工之请假扣款于次月25日一次拨入福利金专户。前项所称本薪指定薪员工之本薪或非定薪人员各项加给与2600元之和。本章以下各条同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福利项目计分为生育、伤害、残废、退休及死亡等五种,各项目目的给付均依员工本人本薪为标准第六条 除前条所列福利项目外,得视实际需要由福委会呈请董事长核准增设其他福利项目或举办康乐活动。第七条 本章各项给付,不得以同一事故而重复支领,如因战争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拒之天灾等变故或自杀所受之伤害、残废及死亡事故,不适用本章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