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中山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市场和行政管理秩序,发挥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根据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结合本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市场和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市场主体,即从事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企业、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收集、记录、处理和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和社会组织的范围,按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第三条【信用信息收集处理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权限负责本市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和记录相关信用信息,进行电子化记录、存贮,并定期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各镇区承接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