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五条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