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理制度1、目的和适用范围1.1为切实落实公司各级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全力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本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2. 引用标准和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规范北京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规定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3.术语3.1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是指公司党支部、各职能部门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工作重要内容,党支部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党支部、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负相应责任。3.2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级经营管理者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职责4.1公司主要负责人(党支部书记、总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担任公司安全委员会主任。4.1.1.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