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建立法律风险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第二章法务机构和岗位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明确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机构(下称“法务机构”)和岗位(下称“法务岗位”)。集团公司新设立的所属企业应在设立后两个月内制定本企业法务机构、法务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集团公司原有所属企业应尽快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完成本企业法务机构及法务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可设立以下两种法务岗位: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