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给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企业给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因此,若企业未参加医疗统筹,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企业已参加医疗统筹,在缴纳医疗保险费之外又给员工报销医疗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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