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1 总则1.1 为了妥善处理公司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江苏省公司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特制订本制度。1.2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相对独立地依法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2 调解委员会人员及机构设置2.1 职工代表;2.2 公司行政代表;2.3 公司工会代表。2.4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荐产生;行政代表由公司行政方面指定(人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工会代表由公司工会指定。2.5 调解委员会人数与公司总经理协商确定为七人。2.6 调解委员会主任在调解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2.7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2.8 公司行政应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 3 主要职责3.1 受理本公司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2 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协调行政和职工履行劳动合同。3.3 协助行政做好违纪职工的教育和转化工作。3.4 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