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信访绩效考核体系王浦劬 龚宏龄 2013-05-21 06:17:00来源:学习时报 2013-05-20 第05版国务院信访条例(2005年)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这是我国行政信访责任追究机制的起始,其目的在于明确各级各部门的权力和责任,使各级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各自应当承担的任务,从而提高信访工作水平。不过,在信访工作实践中,这一责任追究机制却被简单转化为各级政府管辖区域所谓“非正常上访信访人数”的“信访排名”。嗣后,这种“排名表”逐步成为信访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在实际运行中,这一指标又进一步演化为衡量党政干部政绩的重要标准,各级党政领导成为信访责任人,他们的升迁直接与其辖区内访民进京上访人次数量挂钩,即所谓的“一票否决制”。这一做法固然带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各地方党委和政府为了防止在排名榜上靠前,纷纷加大了对信访工作的重视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