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生态国有林场木材定产定销招标约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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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编号:2018011尤溪县生态国有林场木材定产定销招标约定为了保证木材产销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在招投标工作和今后木材生产、销售过程中出现纠纷,制定本约定,投标人应须知并遵守。一、伐区情况:1、地点:标的 1:梅仙经营区,谢坑黄坪;标的 2:城关经营区,管前大罗歧;标的 3:新坑经营区,金鸡车;2、采伐类型方式:主伐-皆伐;3、资源状况一览表 二、山场评估招标伐区面积采用 1:10000 地形图结合 GPS 勾绘、蓄积量采用标准带调查。投标人应对招标伐区进行现场勘查,详细测算,并对该山场林木价值作综合评估。投标人一旦报名参加招投标,均视为其对所投标的山场情况已经作了全面了解,对其所投的标

2、的物的伐区位置、面积、周界(伐区边界木)、数量、质量、价值以及招标人所提出的有关事项表示认可,自愿参加招投标,自负盈亏风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编号:2018012三、投标方式投标方式:实行明标暗投,标底价即为起竞价。标底价含源头缴纳的设计费、检尺费、林价及返还的生产工资,不含木材生产工资不足部分和木材生产工资营业税及中标后因政策性变化引起的税费等。本次投标伐区约定招标方支付生产工资:标的 1:具有采伐资质的法人返还生产工资 42266 元。标的 2:具有采伐资质的法人返还生产工资 27328 元。标的 3:具有采伐资质的法人返还生产工资 50704 元。2018 年 9 月 26 日 09:

3、00-10:00 为投标报价时间,投标人须在 2018 年 9月 25 日下午 15:00 前完成入金 10 万元(每标),并在约定投标报价时间内,通过“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竞价交易客户端”进行投标。投标人应对伐区进行现场勘查,详细估算后适时进行报价投标。本次招标前公布起竞价,投标价高于起竞价者,高者中标;投标价低于起竞价者为无效标。同价者按投标时间优先,先投者中标。竞价幅以 1000 元为单位。四、合同签订1、投标人中标后,10 万元投标押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和中标林木款并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 17:00 时前,一次性交清中标木材款,并与尤溪县生态国有林场签订木材生产合同

4、和木材销售合同。中标者不得转让中标伐区。2、签订合同时,中标者须携带下列材料(有效原件及复印件):(1)签订木材生产承包合同需提供: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范围需具备“木材采运”项目)、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参加投标人员的居民身份证。(2)签订木材购销合同 需提供: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参加投标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编号:2018013五、木材生产 1、签订木材生产、销售合同后,中标者需会同尤溪县生态国有林场依据林木采伐许可证内容,对中标伐区位置、周界(伐区边界木)等进一步确认,在取得尤溪县生态国有林场伐区拨交手续

5、后方可组织木材生产。招标人将林木拨交给中标者后,林木的生产经营风险转移给中标者,中标者必须做好林木的防火、防盗等工作。2、中标者应在尤溪县生态国有林场拔交的四至范围内进行生产,不得越界采伐,不得采伐标号的边界木,伐区内木荷防火林带、珍贵树种不得采伐,因生产造成防火林带、珍贵树种或伐区外林木、毛竹损害的,中标者应根据损害情况(不分树种和材种按中标伐区木材平均单价)赔偿损失。伐区内的墓树按当地风俗习惯保留、不得采伐,因生产造成损害的,由中标者自行协调、处理,并承担经济、民事责任。3、中标者因木材生产需开设集材道的,属尤溪县生态国有林场辖区内,中标者需提出用地书面申请,由尤溪县生态国有林场协助办理相

6、关审批手续后才能进行生产,且伐区外用地应采伐的林木由中标者承包生产、销售,并向尤溪县生态国有林场交纳相应木材款,木材(不分树种、材种)销售单价为中标伐区木材平均单价,木材生产工资为中标伐区约定木材生产工资。属尤溪县生态国有林场辖区外的林地、林木采伐审批手续由中标者自行办理,其关系协调及所需费用自行处理。4、中标者在实施采伐前应设立暂缓采伐地块,暂缓采伐地块的面积必须占拨交面积的 20%以上。预计出材量超审批数量 10%以上,应立即停止采伐,由尤溪县生态国有林场负责组织调查设计、办理审批手续。5、中标者应在 2018 年 11 月 20 日前完成林木伐倒,2018 年 12 月 20 日前按伐区

7、作业质量要求完成伐区清理并经尤溪县生态国有林场验收合格,否则,每逾期一天,尤溪县生态国有林场有权收取中标者剩余木材违约金 0.5 元/ m 3、编号:2018014天。6、中标伐区内若存在林木权属纠纷,导致纠纷林木无法采伐,依据国家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由尤溪县生态国有林场、中标者对纠纷的林木每木检量并计算出材量,不分树种、材种按中标伐区木材平均单价核减中标木材款。六、木材销售1、中标者调运木材须提前 1 天通知尤溪县生态国有林场,尤溪县生态国有林场指派木材检验员到达伐区至干道第一个路口开展检验工作,开具码单后才能放行,木材检验执行国家标准。未经尤溪县生态国有林场派员检验的木材不得调运,否则,按有

8、关规定处理。2、中标者须提供木材承运车辆号牌的有效证件,否则,尤溪县生态国有林场有权不予木材检验。装车时,木材小头应朝同一方向,以便检验。中标者若需在木材检验端口做标记,可使用红色以外的其它色标。3、中标者须在 2018 年 12 月 20 日前完成木材销售。否则, 每逾期一天,尤溪县生态国有林场有权收取中标者剩余木材违约金 0.5 元/m 3、天。七、财务结算1、中标者自行组织木材生产、销售,自行承担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尤溪县生态国有林场根据伐区木材生产进度,按月向中标者支付约定木材生产工资,中标者需向尤溪县生态国有林场提供符合年、月时间的正式发票,该项应纳税款由中标者承担。未开具正

9、式发票的或开具税发票不符合约定的,中标者无权要求尤溪县生态国有林场付款。2、中标者为木材加工企业或其它法人的,木材款必须以转帐方式缴交,否则,所引起的税负由中标者负责。3、实际出材量超审批数量 10%以上的,中标者应立即停止采伐,由尤溪县生态国有林场负责组织调查设计、办理审批手续,中标者应向尤溪县生态国有林场交纳超量部分木材款(木材单价不分树种、材种均按 500 元/m 3 单价确定)。编号:2018015木材实际出材量少于采伐证审批数量的,中标木材款不得减少,中标者自行承担亏损责任。4、尤溪县生态国有林场根据现行税法、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向中标者提供相关票据,木材销售发票总金额按照中标木材款

10、+增量部分木材款开具。八、安全生产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生产,谁负责”、“谁用工,谁管理”的安全生产原则,中标者必须严格按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在木材生产、销售活动中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护措施,负责木材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木材生产和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其民事(经济赔偿或经济补偿等)、行政等法律责任均由中标者负全责。中标者应根据生产需要,组织招用年龄 18-55 周岁,身体健康,反应灵敏的男性工人,并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确保生产安全。2、中标者必须以木材生产承包企业名义为伐区木材生产从业人员提供劳保用品、全员

11、办理工伤保险和安全培训,并提供劳保用品领用花名册、工伤保险花名册、发票、安全培训等相关资料,并及时报尤溪县生态国有林场备案。否则,尤溪县生态国有林场按伐区实际出材量扣除 5 元/ m3 履约保证金。3、中标者应向尤溪县生态国有林场领用安全警示牌,在伐区醒目位置及时设置。中标者必须加强伐区现场安全管理,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落实劳动保护用品到位和正确使用,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尤溪县生态国有林场有权检查并督促中标者做好凭证采伐、安全生产工作,对伐区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中标者应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告知书指明的问题,及时整改;未能及时整改的,按违约处理,每次处理违约金 100 元;对未穿戴劳保用品、

12、重叠作业、随集材车上、下山等“三违”行为的,按违约处理 100 元/人、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编号:20180164、中标者须遵守安全野外用火规定,禁止在伐区内吸烟,做好用火安全。如造成火灾事故的,其民事及刑事责任由中标者承担。5、中标者在木材检验地点需配备木材检验所需梯子、桌子、安全帽等设备,为木材检验员提供工作便利。九、其他约定1、中标者自行解决木材生产、销售过程中所涉及的协调关系问题及有关补偿或赔偿问题。2、中标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尤溪县生态国有林场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依规组织木材生产销售。3、履约保证金叁万元,待木材生产销售结束,视中标者履约情况予以结清,且不计息。4、本约定作为木材生产承包合同和木材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约定若与木材生产承包合同、木材购销合同不一致的,以本招标约定为准。本约定的解释权归尤溪县生态国有林场。尤溪县生态国有林场 2018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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