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是用人单位聘任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依据下列标准条件:(一)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含试行条例)或等级标准中规定的任职条件;(二)国家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颁发的工程、农业等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三)省政府人事部门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破格申报评审条件;(四)国家和省另行规定的有关标准条件。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人事隶属关系和任职资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为:(一)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二)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省直部门、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三)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