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属地责任,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依规、严格责任、风险管理。第四条通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实现危险化学品企业规划布局科学合理,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安全生产环境显著改善。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危险化学品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承担属地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