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判断标准探析就业歧视直接影响着公民工作权的实现。为了反对就业歧视,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罗马条约等都对反就业歧视作了规定,并确立了就业歧视的判断标准。发达国家为了保护公民就业平等权的实现,也通过各种方式制定了适合本国具体情况的具体标准。从谱系上讲,工作权包括作为防御性的工作自由和给付性的工作机会两项基本内容,而这两项内容所涉及到的国家义务和责任也不同。相应地,在歧视问题上,防御性工作自由中歧视的判断标准和给付性工作机会中歧视的判断标准存在差异。中国自2006年正式批准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以来,积极采取各种途径和方式来保障公民平等就业权的实现,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中国既有的就业歧视研究往往是建立在将作为防御性的工作自由和作为给付性的工作机会相混淆的基础上的。这种研究往往将防御性的工作自由中歧视的判断标准和给付性的工作机会中歧视的判断标准混在一起。因此,从工作权角度出发加强就业歧视的判断标准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一、工作权的谱系工作权是人们的一项基本人权,无论是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