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提高投行业务质量,切实控制投行业务风险,规范尽职调查工作,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商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联合证券发行人质量评价标准指引等投行业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开展承销公开发行证券业务及推荐证券上市业务(含债券业务),应按本指引的要求进行尽职调查;财务顾问业务尽职调查可参照本指引要求执行;回访工作的尽职调查要求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尽职调查指引的内容是以全面了解证券发行人为目的而确定的,共包括十九个方面(详见附件)。第四条 开展尽职调查时应考虑发行人质量评价标准指引的要求,为评价发行人质量和对发行人估值定价提供基础;同时尽职调查应能够为公司出具的发行上市推荐文件及有关尽职调查报告提供充分的佐证资料,达到有效规避风险的目的。第五条 开展尽职调查不应只限于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深入调查所有对评价发行人有重要影响的各种因素。第六条 尽职调查应在调查了解发行人经营合法合规性的前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