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意见(试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和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号)等文件精神要求,我省决定从200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新生起建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导,以国家和我省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以及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建立和完善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监测体系,推动普通高中严格按照国家新课程方案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引导教师按照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教学,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二、学业水平考试的性质和功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判定普通高中学生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业标准的终结性考试,旨在全面反映高中学生在各学科所达到的学业水平。其功能主要有:1、考核普通高中学生相关科目学习是否达到课程标准要求,能否达到各学科课程的毕业标准;2、反映普通高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