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修正)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7-11-1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修正) 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修正)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修正)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修正)山西省人民政府(1995年3月3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1月14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制止乱收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管理,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开具的收款凭证适用本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征收各种基金、无偿社会集资,注册登记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据,以及单位往来和单位内部结算凭证的管理也适用本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