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要求,制定我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第二条 评审范围(一)部社科、经济、会计、图书、档案、新闻、出版、工程等8个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信息与通信工程、无线电管理与技术、网络信息安全、电子信息工程、电子工程建设、标准化、质量与可靠性、计量、科技管理、情报工程、工程技术咨询及中介技术服务等11个专业分评委会,面向部直属各事业单位、部属各高校开展相应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并承担其他单位委托评审的有关工作。(二)社科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开展研究员、副研究员评审工作;出版、档案、图书、新闻等4个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开展相应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开展高级经济师评审工作;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开展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开展信息与通信工程等11个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其他不具备评审条件的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委托其他具有评审权的地区、部门或单位的评委会进行。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