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加油站安全评价导则1 范围本导则规定了加油站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本导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加油站的安全评价。本导则所称“加油站”为GB50156所规定的“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以及车用乙醇汽油的专门场所”。本导则不适用于撬装式加油装置、农村加油网点。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所有引用条文,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并应按最新版本修订本导则的相关条款。安全评价时,可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评价报告的实际评价内容,引用未列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6月1日实施)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2)第14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原国家安监局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