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管理办法1、 移交单位向接受单位移交的部位已通过交接检或验收,并且资料完善,各方已签认。2、 双方移交前应确定移交时间、内容、参加人员。3、 移交清单或协议内容包括有:(1)、移交的工作面范围、时间(如多次移交,应在移交清单或协议中注明);(2)、移交工作面的实际情况;(3)、必须包括有高程(标高),坐标,轴线,预留洞口、预埋件、构件位置,机械设备定位等的复核证明;(4)、需要移交单位或接受单位协调事宜;(5)、确定水、电、气接口及结算方式;(6)、成品保护;(7)、资料移交;(8)、其它未尽事宜(如中间交接图纸、移交检查记录等)。4、 移交单位在已方签认或确认的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施工图、技术核定单、技术交底、会审纪要、会议纪要、读图纪要回复等)的基础上,根据接受单位的整改意见要求,无条件限期整改完毕。当移交单位对整改意见的整改超出限期,或者经接受单位再次对整改意见复核不符合要求时,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移交单位负全责。5、 当移交清单或协议签认后,或未按合同规定提供书面复核数据、整改意见,或接受单位在未进行移交清单签认前而进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