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系统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金信工程总体技术设计方案、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十一五”规划纲要和我省信息化建设的有关精神,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统一投资、统一施工”的原则,为从源头和加工环节上保证数据质量,规范数据使用,结合我市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以下简称数据),是指工商部门业务流程中所产生的各类数据,计算机应用系统采集、加工而产生的各类数据以及其他以各种方法接收的外部数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质量是指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规范性。第四条 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即按照职责分工,各业务部门要负责相应数据的采集工作。第五条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数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作配合、技术保障和管理维护,各单位要成立数据管理领导小组,明确负责人、联系人。明确各岗位的数据管理边界和工作职责,将责任落实到人,为工商业务处理、市场监管执法、提高工作效能、便民服务和领导决策等提供有效的信息和技术支持。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