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修及质保金管理办法1、总则为了规范工程保修及质保金的管理,确保工程在保修期内及时修缮,保修期满及时清结和拨付,有效维护业主及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2、定义与术语2.1质量保修:是指建筑工程(及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的约定的质量缺陷,有保修责任方予以修复。2.2质保金:是指公司从发包工程中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和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保证金;2.3质保金结算:是指在工程合同保修期届满,保修责任全面履行完毕,减除在保修期间实际发生或保修期间应当发生而递延的相关责任类、赔偿类、处罚类、连带类等相关费用,工程承包方结算支取预留的工程合同价款。2.4最低质保期的界定2.4.1建设工程保修期遵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是指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由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文本的日期)。2.4.2属于集团公司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保修期自项目约定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