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第一章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第一条 目的1.1为了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流程。1.2 通过对设计变更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批,确保设计变更的及时性、合理性和经济性,消除设计变更对工程成本和进度带来的消极影响。第二条 设计变更是对设计内容进行完善、修改及优化,一般需要设计单位的签字、盖章, 或者发包单位的有关职能部门(规划设计部)代签。设计变更共分为三类:(一)一般设计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美观,变更发生费用在5000元(含)人民币以下的;(二)较大设计变更:变更发生费用在5000元以上,100000元(含)以下的;(三)重大设计变更:对原方案、原系统、主要结构布置、主要尺寸、坐标、主要标高、主要设备及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及变更发生费用在100000元以上的。第三条 设计变更的体现形式分为四类:(一)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二)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