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甬办2009217号关于转发总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支行、营业部:为规范个人经营贷款管理,促进个人经营贷款稳健发展,现将总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工银办发20093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应在当地居住满一年,有固定居所和职业,并提供当地常住居民作为保证人。二、采用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存入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所担保贷款余额的10%,且担保公司同一时点为我行个人贷款总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5倍,单户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10。三 、个人经营贷款的操作及档案管理等按照市分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流程(2007年版)、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制度执行。四、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新的个人经营贷款申请表(附件一)、调查审查审批表(附件二)、贷后检查表(附件三)。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市分行反映。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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