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简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建设部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全文由建筑设计、建筑防火、建筑设备、勘察和地基基础、结构设计、房屋抗震设计、结构鉴定和加固及施工质量和安全8篇组成,共包括强制性条文1549条。现将其主要内容简介如下:第一篇建筑设计。包括:一般规定和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的规定;热工与节能、照明、隔声和噪声限制等室内环境设计要求;屋面防水设计要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防空地下室等的专门设计要求。共包括强制性条文192条。第二篇建筑防火。包括: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总平面布局和建筑平面布置要求;防火和防烟分区、建筑构造、建筑装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等要求;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消防电梯等的规定;室内外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消防水泵房等的规定。共包括强制性条文280条。第三篇建筑设备。包括:给水排水管道布置、水质和防回流污染、卫生设备和水处理要求;室内燃气管道、瓶装液化石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