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模养殖.DOC

上传人:国*** 文档编号:617650 上传时间:2018-10-23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152.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府谷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模养殖.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府谷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模养殖.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府谷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模养殖.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府谷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模养殖.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府谷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模养殖.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1 -府谷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模养殖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保障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夯实责任有力推动水质改善有关意见的函(陕环污防函201831 号) 、 府谷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案 (府政办发201832 号)和府谷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府政办发201831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畜禽养殖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

2、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适当补偿、应关尽关的要求, 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情况,于 2018 年 8 月底完成依法关闭搬迁目标任务,推动全县畜牧业产业结构和畜禽养殖区域合理布局, 加快全县畜牧业转型升级。(二)基本原则属地管理、部门配合。各镇人民政府(农业园区管委会、- 2 -便民服务中心)对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承担主体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限养区整改,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主动配合做好该项工作。依法依规、适当补偿。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要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

3、规, 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榆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模养殖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补偿标准, 由县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要解决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所需补偿资金。分类指导、尊重实际。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搬迁范围主要包括猪、鸡、牛规模养殖场户(小区) ,羊子和其他畜禽养殖原则上以治理为主(集中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禁养区域内确需关停搬迁的除外) ;对禁养区养殖场的附属建筑,根据养殖场的实际意愿,不做强制拆除。(三)目前完成情况和目标任务全面落实禁养制度,目前已完成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的摸底排查,登记造册;2018 年 6 月底,完成第三方评估,形成评估报告,编写畜禽养殖禁养区

4、搬拆迁方案;2018 年 7月底前,根据评估报告对补偿企业名称、地址、补偿面积、畜禽存栏数(包括种畜禽、基础母畜)、养殖设备、补偿额度等公示 7 天,无异议后与养殖场户(小区)负责人签订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协议书;2018 年 8 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2020 年底前,完成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场( 主- 3 -要为猪、鸡、奶肉牛养殖)综合治理任务,达到粪污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基本要求。二、工作重点(一)搞好畜禽规模养殖规划布局各镇人民政府(农业园区管委会、便民服务中心)和各相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当地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参照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 ,合理布局畜禽养殖,推进

5、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将养殖场用地、粪污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配套污染防治与综合利用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落实用地指标,按照农用地管理。(二)明确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小区)具体情况按照府谷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要求,禁养区内共划定 14 家养殖场户(小区),其中养猪场 9 家,养牛场 4 家,养鸡场 1 家,分布在黄甫川(5 家)、清水川(4 家)、黄河沿岸(2 家)、校区周边(2 家)、自然保护区(1 家)等禁养区域,共涉及 6 个镇、 1 个农业园区、1 个便民服务中心(见附件 1);限养区内共划定 15 家养殖场户(小区),其中养猪场

6、6 家,养牛场 6 家,养鸡场 3 家,共涉及 7 个镇、1 个农业园区、 1 个便民服务中心(见附件 2)。(三)落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小区)关闭搬迁工作- 4 -1.摸底核实。2018 年 5 月底已完成摸底核实,于 2018年 6 月上旬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户发出通告:禁止禁养区内所有养殖场户新建、改扩建场区及其附属设施和调入畜禽。2.补偿评估。目前已经 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陕西华厦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养殖场户(小区)畜禽存栏数、畜禽舍面积、办公及辅助用房面积、养殖设施设备等进行清点、测量,根据补偿标准,核算补偿资金,于 2018 年 6 月底形成评估报告。3.关闭搬迁。由县政府统

7、一领导,县畜牧兽医局、环保局协调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农业园区管委会、便民服务中心)和各相关部门配合落实。按照时间节点要求,于 2018 年 8 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小区)关闭、搬迁。(四)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县畜牧兽医局要按照农业部畜禽规模养殖备案要求,对各镇(农业园区管委会、便民服务中心)内所有达到养殖规模的场户(小区)详细摸底、备案登记,指导养殖场户科学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支持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的畜禽粪污处理体系。三、落实政策(一)关闭搬迁补偿政策1.补偿对象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户(小区)关闭搬迁造成的畜禽房舍、- 5 -办公及附

8、属用房、养殖设施设备等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享受补偿政策对象为农业部畜禽规模养殖云平台实名登记备案的养殖场户(小区) 。2.补偿标准原则上,对于年出栏生猪 500 头以上、存栏奶牛 100 头以上、年出栏肉牛 50 头以上、年出栏肉羊 100 只以上、存栏蛋鸡 2 千只以上、年出栏肉鸡 1 万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小区),其关闭搬迁补偿在设置标准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办法执行。(1)畜 禽 圈 舍 。 全 封 闭 砖 混 结 构 圈 舍 补 偿 基 准 价 为 400元/m 2,半封闭圈舍 200 元/m 2;运动场 50 元/m 2(有固定料槽、场地硬化的,可根据造价适当上调标准)。对于闲置

9、、圈舍破损达不到养殖条件的养殖场,经现场评估认定,给予适当补偿。(2)办公及辅助用房。全封闭砖混结构饲料库、产品贮存库、挤奶车间及办公用房等附属设施 500 元/m 2(彩钢结构400 元/m 2) ;饲草棚 300 元/m 2(可根据结构、用材合理调整)。对办公及辅助用房不需拆除留做其他用途的不予以补偿。(3)养殖设施设备。生猪、蛋鸡养殖场圈舍内安装有自动饲喂、控温、通风、清粪及产床、保育床等设施设备的,可根据使用年限、自动化程度及能否重复利用等因素,给予设施设备购置安装 30%50%成本价补偿;沼气池和储粪池等粪污处理设施如果是养殖场户自行建设,根据 50%成本价补偿,如- 6 -果是中省

10、市县项目投资建设不予补偿。(4)土地租赁补偿。养殖用地为租赁土地,且未到期的,可根据合同条款给予适当租金补偿。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建筑标准、使用材料、使用年限等,在此标准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3.补偿程序(1)对禁养区限养区内的养殖场户(小区)进行全面普查、登记造册,下发关闭搬迁通告。(2)会同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对养殖场户(小区)畜禽存栏数、畜禽舍面积、办公及辅助用房面积、养殖设施设备等,进行清点、测量,核算补偿资金,形成评估报告。(3)根据评估报告对补偿企业名称、地址、补偿面积、畜禽存栏数(包括种畜禽、基础母畜)、养殖设备、补偿额度等公示 7 天,无异议后 与养殖场户(小区)负责人签订畜

11、禽养殖场关闭搬迁协议书。(4)由养殖场户(小区)自行关闭搬迁养殖场。在限定时间内自行完成关闭、拆除或搬迁的,由业主提出书面申请,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地验收;对于未完成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场户,依法强制关闭。4.激励措施在规定时间内提前完成关闭或搬迁的,可根据关闭搬迁规模给予适当奖励,最高不超 5 万元;规定时间内仍未关闭或拒- 7 -不搬迁的养殖场户(小区)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强制关闭,且不纳入补偿范围。(二)养殖污染治理支持政策按照农业部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 技术要求,配套完善粪污处理设施,对建设达标、验收合格且未享受过财政支持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给予

12、一定奖励补助。环保部门组织实施的污染减排项目和农业部门实施的沼气工程项目,要优先安排禁养区搬迁重建的和限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户。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模养殖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副县长刘涛担任,副组长由政府办副科级干部刘乃荣、畜牧兽医局局长赵鹏飞、环保局局长王东担任,成员由水务、农业、林业、文广、旅游、电力、发改、财政、国土、住建、市场监督管理、交通、教育、卫计、公安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和限养区整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制定有关

13、政策措施。领导小级同时也对关闭搬迁工作进行随机全程督查,确保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全面完成。(二)明确工作职责。根据县政府统一安排,结合自身实- 8 -际,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职责。各镇人民政府(农业园区管委会、便民服务中心)要切实抓好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养殖场关闭搬迁的乡镇要确保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畜牧部门全面协调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养殖关闭搬迁整治工作, 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环保部门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责令关闭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户(小区)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监管,做好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环

14、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备案管理;发改部门对禁养区内搬迁和转产的规模养殖场户(小区)在立项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财政部门落实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和养殖污染整治资金保障,负责测绘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招标工作;建设规划部门做好新建、搬迁畜禽规模养殖用地、配套污染防治与综合利用设施用地等土地利用规划工作;国土部门按照农用地管理办法,落实好畜禽规模养殖及无害化处理厂、有机肥厂等场所用地审批备案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对搬迁、新建规模养殖场证件办理方面给予支持;水务、交通等部门做好新建养殖区域的供水、道路等基础- 9 -设施规划建设;电力部门对未按时限完成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停止其用电,并做好新规划养殖区域

15、的电力保障工作;农业部门组织实施规模养殖沼气工程项目,推广畜禽养殖废弃物高效利用技术和农牧循环发展模式;其它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责,配合完成好关闭搬迁整治工作。(三)加强宣传督导。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国家环保、畜牧养殖有关法律法规,使广大群众特别是畜禽养殖场户,理解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宣传先进典型,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 ,建立健全督查机制,实行领导包抓负责制,具体落实到相关单位,责任到人(见附件 3) 。强化激励手段,加大问责力度,将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和限养区整治工作作为相关部门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三项机制” 。对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和限养区整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对任务完成不力、工作进度迟缓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完成,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和限养区整治工作按要求、按时限完成。附件:1、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小区)汇总表2、限养区内养殖场户(小区)汇总表- 10 -3、禁 养 区 养 殖 场 户 ( 小 区 ) 关 闭 搬 迁 分 组 包 抓 人 员 名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