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二00二年一月七日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