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运作房指标转让协议并非是无效合同蒋贤铮(2009年12月16日)按语:房事是眼下全国人民热议的话题。我在无效后购房人能否请求赔偿该房升值的差额损失一文中,认为市场运作房指标转让协议“从协议内容看,实质上就是转让市场运作方式所建设的房屋,违反了当地的房改政策,该协议是否有效,值得讨论。”有同事阅后觉得我欲言又止,要求我对此问题发表己见。为此,秉性使然,我有一种不吐不快之感觉,所以写作了此文。主张市场运作房指标转让协议无效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一个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中第(六)项的规定,据此认为私下转让市场运作房指标,其本身就是一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应认定该行